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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2-03-2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 2021 〕 170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 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医保规〔 2021 〕 21 号 ) 执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 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15 〕 16 号)执行。急诊、抢救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 省 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各地 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 〕 7 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 11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 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20 〕 129 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9 〕 135 号)等要求,共同加强 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管理。

三、省上正加快推进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共建版)建设,实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职业伤害保障、智能监控等全业务、全流程、全区域信息化。各地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加 强工伤保险就医及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在成都、攀枝花、德阳、广元、雅安等市部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试点,支持完成工伤认定等情形的参保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并逐步向全省推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3 月 22 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 2021 〕 170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 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川医保规〔 2021 〕 21 号 ) 执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 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15 〕 16 号)执行。急诊、抢救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 省 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各地 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 〕 7 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7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 〕 11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 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 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20 〕 129 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9 〕 135 号)等要求,共同加强 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管理。

三、省上正加快推进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共建版)建设,实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职业伤害保障、智能监控等全业务、全流程、全区域信息化。各地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四、加 强工伤保险就医及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在成都、攀枝花、德阳、广元、雅安等市部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试点,支持完成工伤认定等情形的参保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并逐步向全省推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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